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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梁炎興

梁馨勻梁永佃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被 告 梁炎和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