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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六度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明志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被 告 林子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5,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日期: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