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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2號原 告 王麗琴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被 告 王秀梅

王勝彥王勝勇王勝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應予拍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鄰近且型態、屋齡、房屋面積相類似房地之近期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台幣(下同)11.6萬元,依此核算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1,085萬5,280元【計算式:116,000元/㎡×(層次面積78.56㎡+附屬建物面積15.02㎡)=10,855,280元】。則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217萬1,056元(計算式:10,855,280元×原告權利範圍1/5=2,171,056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7萬1,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2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