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4號原 告 康溫都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複 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浩雲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48,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680元(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