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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謝采彤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被 告 吳昱昇

林芳菁

柯政儀訴訟代理人 柯惟升律師被 告 賴文哲訴訟代理人 賴萱茹被 告 白金燕

周玫芳謝錦珠王幸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上同區段967建號之停車位(權利範圍235/10000)返還予原告,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停車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至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而經查詢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鄰近地區之停車位於民國110年12月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地區之停車位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