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冠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明德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被 告 天京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嘉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稅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7,1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