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戴琴帆訴訟代理人 蔡樹基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曾端生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本件系爭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段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於111年3月23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例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後之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