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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王廷欽訴訟代理人 黃郁叡律師被 告 林忠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頂樓平台上加蓋之物(下稱系爭增建物)拆除,並將該平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台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參照),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1,600元(計算式:系爭增建物占用樓頂平台面積為暫以原告陳報之面積計6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9,000元÷樓層數5層=1,971,600元)。另就原告訴之聲明第

2、3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