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6號原 告 陳春娥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黃昱嘉律師被 告 陳金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建物門牌為青山路1段62之6號2樓之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與鄰近聲明系爭房地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新臺幣(下同)88,912元,又系爭房屋面積為104.25平方公尺之情,有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證(附於本院111年度重司調字第60號限閱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69,076元(玖佰貳拾陸萬玖仟零柒拾陸元,計算式:88,912元×104.25㎡=9,269,0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773元(玖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