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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0號原 告 嚴介中

嚴郭翠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被 告 金星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燕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2,4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派
裁判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