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新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長南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佶利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