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陳志恒被 告 美樹館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敏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