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9號原 告 丁○○被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