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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21號原 告 單立平被 告 蔡瑜鍹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退股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8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