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瑟被 告 吳美仔
涂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本於民法委任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印鑑章等。被告居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及臺北市中山區,且被告須返還印鑑章等物之管理地亦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14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