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聲字第12號抗 告 人 林家宏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徐士榮間因111年度訴聲字第12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