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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劉孟秋代 理 人 李浤誠律師

張宸瑜律師相 對 人 張銘昇

張銘添張寶玉鄭仲欽鄭梅華共同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陳宣宏律師謝佳穎律師相 對 人 鄭明珠代 理 人 林金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9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柒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如附表所示地上權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38年間設定未定期限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地上權人為張鄭金木、鄭福義、相對人鄭梅華。又169建號建物(完成日期為28年,下稱系爭建物)以系爭土地為建築基地,並由張鄭金木、鄭福義、相對人鄭梅華共有,應有部分各1/3。因系爭地上權為地上權人單獨登記,未與系爭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地上權設定之合意,且系爭建物起造迄今逾80年,已無使用價值,地上權失其存續之目的,伊已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93號,下稱本案訴訟)。為使第三人知悉訴訟情事,俾阻卻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地上權,致日後不能回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准就系爭地上權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張鄭金木(即相對人張

銘昇、張銘添、張寶玉、鄭仲欽、鄭明珠之被繼承人)、相對人鄭梅華、鄭仲欽為系爭地上權現在之登記地上權人,其已依民法第833條之1、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規定,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93號(即本案訴訟)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經核聲請人係基於物權關係之訴訟標的,且依卷附事證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為避免相對人將系爭地上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時,該第三人不知本案訴訟之爭議,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地上權,致日後不能回復,自有依前開法條規定,准就系爭地上權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仍應命聲請人供相當之擔保。

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該擔

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系爭地上權經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有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而其權利價值與土地之使用密不可分,爰依系爭土地價值為審酌(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土地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007萬5,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25,000元×(119地號土地面積79.77平方公尺+119-1地號土地面積0.83平方公尺)=10,075,000元】(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93號卷一第51、55頁)。另因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得上訴第三審,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系爭地上權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年4月,再按法定利率計算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218萬2,917元【計算式:10,075,000×5%×(4+4/12)=2,182,9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以此作為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附表:

編號 土地 地上權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 地上權人 地上權 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未記載 新莊字第000945號 張鄭金木 1/3 104年10月14日 莊登字第231150號 鄭 梅 華 1/3 111年01月04日 莊登字第321850號 鄭 仲 欽 1/3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089年12月22日 新莊字第000945號 張鄭金木 1/3 104年10月14日 莊登字第231150號 鄭 梅 華 1/3 111年01月04日 莊登字第321850號 鄭 仲 欽 1/3

裁判日期: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