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彩雲
陳俊華共同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相 對 人 蔣巴隆
韋蔣西冷蔣月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2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明,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6、7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因而將其訴訟標的限定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相對人及第三人之權益(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修正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原為聲請人之父親陳嘉仁所有並登記於其名下,而陳嘉仁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死亡後,聲請人之繼母蔣巴政於同年9月20日死亡。經聲請人查對陳嘉仁之遺產清冊後,發現系爭房地竟於103年3月28日以贈與為原因登記至蔣巴政名下,聲請人遂調閱系爭房地之登記資料,始發現蔣巴政持其所偽簽製作而非由陳嘉仁簽名之委任書取得陳嘉仁之印鑑證明後,再執該印鑑證明及委任書,以受贈人兼贈與人之代理人身分,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至其名下。是該贈與契約之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自始即欠缺陳嘉仁之意思表示不成立,系爭房地仍為陳嘉仁所有,則自陳嘉仁死亡起即由繼承人即聲請人與蔣巴政繼承,而相對人為蔣巴政之繼承人,是相對人因再轉繼承與聲請人公同共有系爭房地。詎相對人竟於110年11月10日將系爭房地做為蔣巴政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侵害聲請人因繼承關係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是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及第828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且聲請人就此業已向鈞院提起訴訟,現由鈞院審理中。又聲請人係基於物權關係,就系爭房地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予登記,為使第三人知悉該訟爭情事及避免善意第三人遭受損害,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上開之主張,業據提出陳嘉仁、蔣巴政之除戶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申請書、全球鑑定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號卷第27-111頁),經核聲請人係基於物權關係就系爭房地提起訴訟,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且聲請人就本案之請求亦已為釋明,雖其釋明尚有未足,惟依上開規定,本院仍得定相當之擔保,命聲請人供擔保後就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又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系爭房地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則相對人因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以該期間因難以處分系爭房地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利息損失為準,並以此作為酌定擔保數額之計算標準。而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537萬0,400元,則本案訴訟(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三審法院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3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再加以本案訴訟之難易度,及倘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而檢送卷宗送上訴、分案等司法行政運作之時間,本案訴訟可能需時4年6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難以利用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約4年6月,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相對人於本案訴訟期間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120萬8,340元【計算式:5,370,400元×5%×(4+6/12)年=1,208,340元】,復斟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物之效力等情,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以120萬元為適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附表:
土地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新北市 三重區 菜寮段 932 97.01 4分之1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樣式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211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1層:36.24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