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02號上 訴 人 林芝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界首席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費,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3項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