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28號上訴人 曾端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0 樓被上訴人 戴琴帆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28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12年7月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月18日起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69頁、第215頁,同上訴狀所載之住所),其上訴期限於112年8月8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12年9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