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59號原 告 白彥倫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被 告 華江一品麗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褚仁德訴訟代理人 黃國哲被 告 華江一品御品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蕭秋英被 告 中華新城甲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雲飛訴訟代理人 鄭天生被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訴訟代理人 吳彥玄被 告 海山龍珠第二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世才被 告 歐洲捷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伯碩被 告 立信馥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陸國偉被 告 萬葉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賈晏彰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幼青被 告 羅浮花園皇家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被 告 金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家玉被 告 月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麗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3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及上開事件之電子卷證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