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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志茂

黃志明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譚鴻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權會會議決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