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1號原 告 葉仁德訴 訟代理 人 許立騰律師
(業於民國112年1月5日遞狀解除委任)
方裕元律師被 告 溪美里聚善祠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李茂盛上開管委會之訴 訟代理 人 王福民律師上開李茂盛之訴 訟代理 人 陳權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