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1號原 告 葉仁德訴 訟代理 人 許立騰律師

(業於民國112年1月5日遞狀解除委任)

方裕元律師被 告 溪美里聚善祠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李茂盛上開管委會之訴 訟代理 人 王福民律師上開李茂盛之訴 訟代理 人 陳權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