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麥明珠被 告 鍾聰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返還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92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