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41號原 告 陳慧芬上列原告與被告呂00等間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