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2號原 告 周綠梅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律師被 告 陳秀娥
陳美女
陳正德陳美華
陳君惠追 加被 告 陳玫青
陳美珍陳信宇陳玟如陳姿曲王瑶敏
王慧敏
王霈穎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追 加被 告 廖李彥慧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兼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芳烈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追 加被 告 周大焜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0樓
周素年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周景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陳玫如」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玟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