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 告 蔡坤玉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被 告 林榮輝
林榮豐林諺擎林榮義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