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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07號原 告 蘇恩世被 告 于勇德

私立小豆芽四維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林秋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