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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27號原 告 蔡仁捷即蔡仁捷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劉宇宸

程萬全律師被 告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等42

筆土地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楊雨潮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次期日會通知證人黃榆哲,請兩造於開庭112年6月5日前提出擬詢問事項之電子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