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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范嘉倩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惠文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4號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