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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95號原 告 賴榮祖被 告 曾宏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楊佩宣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