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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原 告 林昭財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被 告 林家裴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蘇軒儀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建物部分之建號欄記載「新北市○○區○○段0000○號」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0○號」、基地坐落欄記載「新北市○○區○○段00地號」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地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鐘怡文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