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家裴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昭財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05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11,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3,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張智超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敬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