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818號原 告 林曾文訴訟代理人 陳美憙被 告 林欣盈訴訟代理人 林芥羽被 告 應秀
應捉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應秀、應捉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如單指其一,則分稱系爭房屋、土地),為一獨立門戶,倘依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將有損系爭房地使用之完整性,且對原建物結構及使用現況均有破壞之虞,徒增日後使用上之困難;又系爭房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復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請求准以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㈠被告林欣盈陳稱: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㈡被告應秀、應捉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共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又原告主張兩造未定有不分割之特約,系爭房地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被告林欣盈未予爭執,被告應秀、應捉來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自屬有據。㈡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審酌:
⒈系爭房屋為樓高4層集合住宅之4層,且僅有單一出入口;
而系爭土地為系爭房屋之建築基地,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7至25頁、本院卷第23至25頁)。倘以原物分割平均分配予兩造,尚須就系爭房屋重新隔間裝潢、分設出入口,勢將破壞系爭房屋之原結構、增加勞費。
⒉又原告、被告林欣盈均表示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是倘
將系爭房地全部分配予一方或部分仍維持共有,恐有違反共有人意願,且有受原物分配之共有人未依判決給付金錢補償而另生訟爭之可能。
⒊再考量系爭房地若以變價拍賣之方式分割,由兩造以及公
眾有意願之人以競標之方式為之,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藉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將使系爭房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一方面使兩造均有機會參加競標而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或可於程序中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而未能取得系爭房地之一方,亦能以競標之價格而獲得拍賣中最高價金計算之金錢補償,實際上較能平衡兩造之權利義務。⒋斟酌系爭房地之型態、經濟效用、兩造意願及利益等一切
情狀後,因認系爭房地應以變賣後以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之方式分配之分割方法,較為適當。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裁判分
割系爭房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且本院審酌認以變價分割方式較為妥適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係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確認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 泠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應有部分比例)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新北市 ○○區 ○○ 000 139.69 林曾文3/2000 林欣盈297/2000 應秀1/20 應捉來1/2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 樣主要 建築材 料及房 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應有部分比例) 樓層面積合計 2 55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四層:78.79 陽台:15.09 合計:93.88 林曾文3/500 林欣盈297/500 應秀1/5 應捉來1/5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1 林曾文 3/500 2 林欣盈 297/500 3 應秀 1/5 4 應捉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