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68號原 告 盧龍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之陽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