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原 告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訴訟代理人 鄭皓中被 告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銘
周寶菊鄭智仁被 告 鄭智銘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