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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敏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智銘

周寶菊鄭智仁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智銘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74號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裁判日期:202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