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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張榮增

郭錦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信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19日裁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萬4,84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 年1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終止信契約
裁判日期:202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