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原 告 黃智雄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被 告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
參 加 人 何念慈訴訟代理人 黃薌瑜律師
劉健右律師洪堯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