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39號原 告 高太平被 告 惠豐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新竹縣○○鄉○○路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