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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00號原 告 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被 告 蘇俊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性質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萬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335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新北市政府業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命令原告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是原告亦應補正清算人即「全體董事」送達地址,或補正原告股東會已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後段規定另選清算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