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14號上 訴 人 程坤景被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214號請求給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5,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