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永倩
黃啓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關係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3,842元(見本院卷一第43至4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