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4號原 告 陳秋媚被 告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俊良訴訟代理人 蔡克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1,300元【計算式:防水修繕費用35萬7,000元+回復原狀裝修費用62萬4,300元=98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8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