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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30號原 告 趙江楠(原名趙芸萱)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朱敬文律師被 告 鄭加新

黃文傑

蘇晉得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 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