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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6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訴訟代理人 謝文雄相 對 人即 被 告 郭宇宏

曾雅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2行(即判決第1頁第13行)中,及事實及理由欄第貳、四點第3行(即判決第3頁第12行)中,關於「年息1.165%」部分,均應更正為「年息1.615%」。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至於原告另聲請更正主文第二項,然該部分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其聲請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裁判案由:清償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