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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2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原告與被告蔡敏、蔡明村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1月21日裁定命補繳,原告具狀陳明需再查報遺產價額以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請求本院准其調閱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本院已於111年2月11日依其所請發函,迄未見原告向本院陳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或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本院111年1月21日之裁定數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裁判日期:202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