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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25號原 告 劉秋雲訴訟代理人 楊紹昆被 告 廖家宜

廖信華廖婉真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兆嘉被 告 廖廣梅訴訟代理人 謝尚恩被 告 廖愛梅

廖玉梅

廖錦梅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被 告 陳登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共三項:第一項請求自109年5月6日起至返還日止給付地租每年新台幣(下同)48,113元加計利息及違約金,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481,130元(利息及違約金不另徵裁判費,下同);第二項請求被告廖錦梅等人共同出租給被告陳登紹每年租金60,000元之不當得利原告應得部分及利息,以10年及原告持分為3/21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5,714元(60,000×10×3/21=85,714);第三項請求相當於一個車位的租金損失每月4000元以上,則以4000元為準,一年共計48,000元,以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480,000元;以上共計1,046,8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