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3號上 訴 人 嚴介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星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分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9,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