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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原 告 楊進坤

楊進河

江楊美雲

張燦庭楊湘華即楊美春

張勛達張宥榛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被 告 楊進益

樹林南寮福德宮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秀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葉正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4-01-19